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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19-12-27  作者:交通运输部  来源:交通运输部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委托咨询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一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咨询意见: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还应当核查与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三)总体设计、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四)地基基础、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五)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疏浚土处理方式等的合理性;


(六)环境保护、安全、防震、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七)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项目单位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航道整治工程。


1.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


2.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30%,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


3.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


4.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二)航道疏浚工程。


1.改变疏浚边线、设计底高程;


2.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


3.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


4.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三)航运枢纽工程。


1.改变航运枢纽总体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


2.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


3.改变水轮发电机组型式、单机容量、配置数量和重要技术参数;


4.改变电站接入系统方式和电气主接线方案;


5.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


6.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


7.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四)通航建筑物工程。


1.改变通航建筑物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


2.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


3.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


4.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


5.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附件: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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